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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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5號破產人甲○○破產管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甲○○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管理人陳報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98年6月29日裁定宣告甲○○破產,破產管理人於99年4月19日依法向鈞院提出認可及公告破產財團財產分配表之聲請後,鈞院於99年4月23日即裁定准予認可破產管理人所製作之產財團財產分配表,並已分配完結,為此陳報准為破產程序終結等語,並提出匯款申請書及債權銀行回覆函及收據為證等情。
三、經查破產管理人已依本院認可公告之分配表,分配完結,核與首揭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爰依該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一法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