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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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案件,因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且相關證據已臻明確,共犯均已拘提到案,並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請求本院予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偽造文書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乃於移審當日即民國99年6月7日裁定予以羈押3月在案。茲查前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聲請人之聲請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故其上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蕭一弘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