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9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9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90號被告乙○○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已於99年6月22日宣示判決,判決正本並於同年7月5日分別送達予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收受,本件被告甲○○雖於99年7月7日之法定期間內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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