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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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預納郵務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740元、動產鑑定費3,000元,該裁定業於99年7月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並於同年月12日生效,有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