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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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8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於期限內補正第一項者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一、被告現住居所(越南地址並附譯文)。
二、結婚證書(附影印本)。
三、兩造、子女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且需載有結婚日期)。
四、起訴狀繕本(需翻譯為英文或越南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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