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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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月10日起延長2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0月1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顧正德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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