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交上易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交上易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六四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益隆右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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