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6號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呂武龍
參加人 潘家豪 法定代理人 潘美花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被上訴人 許來枝 被上訴人 蔡春琴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受訴訟告知人 潘淑婷 法定代理人潘美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一行最末字「會」顯屬贅寫,應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張宏節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