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秀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家人因無力租屋,居住於配偶姊姊名下房屋,債務人與配偶 陳世隆 尚有一名未成年長子尚在學(民國85.11.16日生,已報考升學考,但考試分配學校尚未能知),其所領取之教育補助金新台幣(下同)5,900元尚不足支付長子自身生活費。次查,債務人配偶因身障無法工作,每月領取身障補助金與低收補助共計8,200元,配偶到院稱因需固定洗腎,洗腎時要從大寮到小港地區,身體狀況欠佳時要開車前往,而既有的老舊廂型車油浩大,每月油錢約2、3000元,所以補助金僅夠其個人生活,沒有餘額等語(見本院104年7月51日調查筆錄)。另查,債務人從事清潔工作,到院稱目前固定工作地方有兩處,收入分別為每月4,000元與8,000元,共計12,000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明書、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本院104年7月51日調查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
共計約94,731元(保誠人壽查無保單),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收入12,000元,於撙
節支出,用於自身生活費與資助長子部分生活費後,餘額約僅1,500元,核以10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每月餘額1,500元,加計保單解約金之九成
之金額(以72期分期每月1,184元)後,每月3,000元之更生方案雖高於目前剩餘金額,惟債務人表示願再以打零工兼差方式湊錢還款,是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100%│3000│├──────────┼──────┼─────┼──────┤│債權總額│7,303,982│每期金額│3,000│├──────────┼──────┼─────┼──────┤│清償成數│約3%│清償總額│216,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