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19號
原 告 童承基
被 告 陳致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心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19號
原 告 童承基
被 告 陳致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