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1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被   告  張緯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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