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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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李元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341、400、46
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