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8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8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菽芬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