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原交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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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原交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原交簡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金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2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金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東山路」後補充「2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杜金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民國97、102年間,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於飲用酒類後,率爾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經警攔查後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4毫克,所為殊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幸未肇事致生實際危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與目的、駕駛之車輛種類、駕車上路之時段,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司機、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潘曉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2925號被告杜金梁男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金梁於民國97、102年各有1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未構成累犯),其自112年7月8日16時許起至17時許止,在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2段130巷內某農地,飲用蔘茸酒1瓶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隨即自上址,騎乘牌照號碼557-GWB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1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時,因安全帽帶未繫,為警攔查,發覺其身有酒氣,遂於同日17時21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杜金梁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職務報告、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檢察官潘曉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幸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