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8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芃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0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芃棠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犯罪時間更正為「民國110年6月7日21時30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芃棠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心智健全之成年人,未思以理性、平和方式處理糾紛,竟因故發生爭執即出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且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適度賠償其所受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告訴人傷勢情形,及被告尚無前科之平日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復參其於警詢中自承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弓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0797號被告黃芃棠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村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芃棠與 張宏 昌均為 陳咪文 所雇用之臨時工。兩人平日即相處不睦而有嫌隙,於民國110年6月7日12日2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陳咪文之營業處所,因 張宏昌 出言揶揄黃芃棠,引起黃芃棠不快,遂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張宏昌,致張宏昌受有頭部挫傷併腦震盪、雙顏面挫傷、右前臂挫傷、左胸挫傷及左後背擦挫傷等傷害。嗣經張宏昌報案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宏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芃棠於警詢及偵訊│坦承有在上開時、地徒手毆│││之自白。│打張宏昌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張宏昌之指│證明被告黃芃棠有在上開時│││證。│、地毆打伊之事實。│├──┼───────────┼────────────┤│3│證人陳咪文於警詢及偵訊│證明陳咪文當時在場,親睹│││中之證述。│被告黃芃棠有徒手毆打張宏││││昌之事實。│├──┼───────────┼────────────┤│4│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證明告訴人張宏昌確實因被│││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告黃芃棠上開毆打而受有頭│││份。│部挫傷併腦震盪、雙顏面挫││││傷、右前臂挫傷、左胸挫傷││││及左後背擦挫傷等傷害。│└──┴───────────┴────────────┘
二、核被告黃芃棠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又告訴人張宏昌雖主張被告黃芃棠當時是拿磚塊打伊,且打伊時口喊要讓他死,因而認為被告黃芃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然證人陳咪文於偵訊時具結後證稱略以:「黃芃棠是有手拿類似磚塊的東西,但沒拿該東西打張宏昌,且也沒有口說要讓張宏昌死等語,張宏昌有些講得太誇張了。」等語。復觀張宏昌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其所受的傷勢並非嚴重,且都是挫傷,如被告黃芃棠有拿類似磚塊此種有尖銳角的物品毆打,告訴人張宏昌應會受有銳器傷,是告訴人此部分之指訴顯與卷內之其他卷證不符,難認有據,惟此部分與起訴之部分屬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諭知。另被告黃芃棠之所以會毆打告訴人張宏昌之動機係因告訴人張宏昌之言語揶揄,也敬請貴院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檢察官簡弓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