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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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五號
原告丙○○
乙○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鳳仙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慶霽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 重訴 字第 105 號裁定(91.03.1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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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 重訴 字第 105 號裁定(91.03.2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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