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九七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己○○
戊○○丙○○丁○○乙○○法定代理人 方逢英 右當事人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徐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