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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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除併科罰金玖萬元外,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確定;又因侵占罪、贓物罪,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五六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叁月確定;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0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經被告上訴後,由本院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六00號將被告之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