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58號原告 陳綺棻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複代理人 謝宗穎 被告 陳棍 訴訟代理人 陳文昌 被告 陳提
陳培 陳武助 被告 陳國森 兼訴訟代理陳瑞勝人被告 陳明傳 訴訟代理人陳閃被告 陳寶賢 兼訴訟代理 陳文溪 人被告 黃侯淑霞
陳福財 陳錦城 被告 張雅雯 訴訟代理人 陳玉樹 被告 陳佑任 法定代理人 陳煥然 法定代理人 李秀緞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美惠 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美蘭 被告 翁年卿
呂清發 (即被告 呂翁柑 之承受訴訟人)紀 呂彩霜 (即被告呂翁柑之承受訴訟人) 呂金鍾 (即被告呂翁柑之承受訴訟人) 呂宜貞 (即被告呂翁柑之承受訴訟人) 白嬌雲 陳金富施 陳鳳凰 陳鳳娥 陳盈君 陳正隆 顏麵 陳加雄 陳瑞芳 陳思瑀 陳意棉 陳佩琦 陳正義 陳阿桂 陳彩蓮 陳文斌 (即被告 陳興之 承受訴訟人) 陳永鋒 (即被告陳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雨順 (即被告陳興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蔡昭容 (即被告陳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妹 (即被告陳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蘭 (即被告陳興之承受訴訟人)兼訴訟代理 陳誌文 (即被告陳興之承受訴訟人)人被告 陳日記
陳顯林 李卓來 好吳卓敏童 陳麗卿 陳麗華 陳秀麗 陳雲蓮 陳義雄 楊杜佳 (即被告楊 陳月雲 之承受訴訟人) 楊添村 (即被告楊 陳月雲之 承受訴訟人) 楊添壽 (即被告 楊陳月雲之 承受訴訟人) 楊添順 (即被告楊陳月雲之承受訴訟人) 楊添貴 (即被告楊陳月雲之承受訴訟人) 楊添德 (即被告楊陳月雲之承受訴訟人) 楊淑芬 (即被告楊陳月雲之承受訴訟人) 蔡窓生 蔡倉桐游 蔡金鳳 蔡金鸞白 蔡美珠 蔡美圓 陸海林陳玉翠 陳玉雪 陳月梅 被告 陳武雄
陳月麗陳月錦 兼前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武鴻 被告楊 陳桃
梁巧木 郭美滿 梁得輝 梁春梅 梁春雅 梁金柱 黃梁金枝 梁清榮 梁玉蘭 陳明傳 陳市 廖永南 廖永坤 廖玉婷 廖佳伶 廖依嬋 施明月 廖德明 陳文福 黃聰明 黃素真 黃明輝 黃清來陳月桂張碧娥 (兼被告 陳妍廷之 承受訴訟人) 陳嘉勳 陳玉緒 陳嘉添 被告 陳杏林 輔佐人 王秀最 被告 陳金鎗 訴訟代理人王秀最被告 陳杏川
吳建良 陳正夫 陳素蓮 王陳瓊雪 陳瓊婚 林美秀 陳志維 陳瑞英 陳金煌 陳良安 陳文登 陳秀美 陳文智 被告 陳月香 (即被告 陳顏英 之承受訴訟人)
陳壹生 (即被告陳顏英承受訴訟人) 陳月娟 (即被告陳顏英承受訴訟人) 陳錦雄 (即被告陳顏英承受訴訟人) 陳吉成 (即被告陳顏英承受訴訟人) 陳吉發 (即被告陳顏英承受訴訟人) 陳美瓊 (即被告陳顏英承受訴訟人) 陳美亨 (即被告陳顏英承受訴訟人) 陳光璧 前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月香 複代理人陳錦雄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系爭土地共有人 陳壁 已於民國19年11月19日死亡」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系爭土地共有人陳壁已於昭和19年11月19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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