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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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京雄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被告蔡慧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宥祥 律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黃京雄、蔡慧婷所犯,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嗣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