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3號
上訴人午○○訴訟代理人未○○被上訴人己○○
申○○○辰○○寅○○巳○○卯○○丑○○乙○○子○○癸○○壬○○甲○○○庚○○辛○○丙○○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李宛玲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呂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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