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337號聲請人乙○○
5巷4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1)知悉繼承發生之時間。
(2)第二順位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第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