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八三三號被告 吳國卿 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牙科器械一批(詳如附表所示),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文俊┌──┬─────────────────┬──┬──┐│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01│鐵製清理牙結石器具│8│支│├──┼─────────────────┼──┼──┤│02│鐵製拔牙器具│9│支│├──┼─────────────────┼──┼──┤│03│鐵製止血鉗│8│支│├──┼─────────────────┼──┼──┤│04│鐵製齒鏡│31│支│├──┼─────────────────┼──┼──┤│05│鐵製探針│63│支│├──┼─────────────────┼──┼──┤│06│鐵製夾子│37│支│├──┼─────────────────┼──┼──┤│07│塑膠製注射筒│3│支│├──┼─────────────────┼──┼──┤│08│拋棄式牙科器械(含夾子、探針、齒鏡)│15│套│├──┼─────────────────┼──┼──┤│09│塑膠製夾子│15│支│├──┼─────────────────┼──┼──┤│10│塑膠製探針│13│支│├──┼─────────────────┼──┼──┤│11│記事本(記載病患姓名、電話、金額)│1│本│├──┼─────────────────┼──┼──┤│12│牙科診療台(治療椅)│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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