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7號原告甲○○被告水之旅泛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