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附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附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八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更字第三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自訴被上訴人乙○○涉犯偽造私文書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且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法官張祺祥法官李伯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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