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職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甲○○○
丁○○
戊○○
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被上訴人庚○○
丙○乙○即顏梅思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八號判決正本對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