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95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溫欣恬 債務人 游國席 債務人 溫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溫欣恬於民國92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
邀同債務人游國席、溫秀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194,674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97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3年04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餘
欠83,729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償還,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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