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82號原告 何玉明 訴訟代理人 廖素端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即
楊文光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國靖 訴訟代理人 張裕郎
梁賜郎 被告 何玉忠
文志國 文志強 文美芝 何玉茹
一、按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 楊陳桂芬 之繼承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楊陳桂芬之遺產,惟查,兩造迄未就被繼承人楊陳桂芬所遺不動產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揆諸前揭說明,在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遺產。原告雖主張前向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時,因找不到被繼承人之長女、次女,無法辦理等情,但經本院函詢該地政事務所,該地政事務所以如附件所示函文回覆之。依如附件函文說明三所示,被繼承人楊陳桂芬之繼承人在檢附戶政機關查證無法辦理戶籍更正之證明文件及所附戶籍謄本均能銜接,仍查無缺漏者何人時,繼承人可檢附切結書敘明其未能列明缺漏者之事由等,即可申辦繼承登記。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楊陳桂芬之全部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之最新不動產謄本、房屋稅籍登記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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