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86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異議人 彭炤鈞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於民國100年8月2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彭炤鈞於民國100年4月27日2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苗栗縣苗栗市頭屋大橋南端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警員舉發「駕駛逾期仍行駛.有效99.11.23」,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
7款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第1項,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300元,原處分並無不法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長期失業,去年收入僅5萬以下,今年也僅工作一個多月,沒錢繳罰單,願以義服勞務抵扣,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於有效期間仍駕車,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60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異議人對上開時地之違規行為並無異議,因其經濟因素而聲明願以義服勞務抵扣罰鍰,經本院審酌異議人所述雖其情可憫,惟觀現行法令並無義服勞務抵扣罰鍰之相關規定,倘異議人因經濟因素無法一次繳納罰鍰,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60條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異議人既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並無異議,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第1項,裁處異議人罰鍰2,300元,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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