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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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98號

原告昶煜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豪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

被告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37,16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879,054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37,1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37,16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14年2月20日具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遲延利息,更正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637,1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向原告訂購竹節鋼筋,兩造分別於112年10月12日簽立「金龍段(預壘樁)之竹節鋼筋供給買賣契約」,及於112年11月8日簽立「南榮1F1-01段之竹節鋼筋供給買賣契約」,並約定被告應於出貨前付清貨款,貨款總價依竹節鋼筋規格及實際出貨重量為準。嗣原告依約分別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出貨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總重量為112,532公斤之竹節鋼筋至金龍段工地,總貨款金額為2,827,569元(含稅);自112年11月18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出貨如附表編號6至40所示,總重量為116,848公斤之竹節鋼筋至南榮段工地,總貨款金額為2,758,912元(含稅),另依買賣契約第9條之約定,每批料單如未滿15噸,須補不足數量每噸350元,金額為50,682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買賣價金貨款共計為5,637,163元(計算式:2,827,569元+2,758,912元+50,682元=5,637,163元),爰依系爭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637,163元,及自最後一批貨物交付日之翌日即112年12月7日起算之法定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637,1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買賣契約、歷次地磅記錄單、歷次出貨單、請款單、存證信函、運費發票暨請款單、現場照片、統一發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5至77、79至83頁、235至255、257至275、323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被告向原告購買竹節鋼筋,兩造買賣契約成立,被告負有交付價金之義務,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揆諸上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所謂給付無確定期限,係指給付未定期限及給付雖定有期限而其屆至之時期不確定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兩造係約定「確認訂購後一週內匯款20%訂金,並於出貨前付清尾款」為買賣價金給付之清償期限,依上開說明,該項給付並未有確定之履行期限,應屬不確定期限之債務。又本件民事起訴狀係於113年9月13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後段已生催告效力,被告應自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就可請求被告給付部分,併請求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息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37,163元,及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法律規定並無不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

出貨日期

單價

(每公斤)

數量

(公斤)

複價(未稅)

未達15噸,每噸補差額350元(15噸=15000公斤,每公斤差額0.35元)

不足公斤數(計算式:15000公斤-數量)

補差額(未稅)

(計算式:不足公斤數×0.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12年10月31日

#4

22.9元

15,915

364,454元

2

112年10月31日

#10

24.1元

8,627

207,911元

3

112年11月1日

#10

24.1元

29,330

706,853元

4

112年11月22日

#10

24.1元

29,330

706,853元

5

112年12月6日

#10

24.1元

29,330

706,853元

小計

112,532

2,692,923元

營業稅(5%)

134,646元

合計

2,827,569元

6

112年11月18日

#7

23.0元

11,638

267,674元

7

112年11月18日

#10

23.0元

18,435

424,005元

8

112年11月24日

#3

22.3元

1,972

43,976元

9

112年11月24日

#4

22.0元

8,268

181,896元

10

112年11月24日

#8

23.0元

1,576

36,248元

11

112年11月24日

#10

23.0元

15,870

365,010元

12

112年11月25日

#4

22.0元

1,600

35,200元

13

112年11月25日

#4

22.0元

60

1,320元

14

112年11月26日

#3

22.3元

941

20,984元

10,290

3,602元

15

112年11月26日

#4

22.0元

3,769

82,918元

16

112年11月27日

#5

22.0元

3,818

83,996元

9,445

3,306元

17

112年11月27日

#4

22.0元

859

18,898元

18

112年11月27日

#3

22.3元

878

19,579元

19

112年11月27日

#4

22.0元

1,669

36,718元

3,543

1,240元

20

112年11月27日

#5

22.0元

4,689

103,158元

21

112年11月27日

#3

22.3元

5,387

120,130元

22

112年11月28日

#3

22.3元

2,962

66,053元

23

112年11月28日

#4

22.0元

304

6,688元

24

112年11月28日

#5

22.0元

7,048

155,056元

25

112年11月29日

#8

23.0元

235

5,405元

14,765

5,168元

26

112年11月29日

#4

22.0元

840

18,480元

14,160

4,956元

27

112年11月30日

#4

22.0元

1,365

30,030元

13,635

4,772元

28

112年11月30日

#4

22.0元

520

11,440元

14,480

5,068元

29

112年11月30日

#3

22.3元

6,626

147,760元

7,670

2,685元

30

112年11月30日

#10

23.0元

704

16,192元

31

112年12月1日

#4

22.0元

6,845

150,590元

8,155

2,854元

32

112年12月1日

#4

22.0元

950

20,900元

13,090

4,582元

33

112年12月1日

#3

22.3元

960

21,408元

34

112年12月2日

#3

22.3元

1,141

25,444元

11,535

4,037元

35

112年12月2日

#4

22.0元

1,025

22,550元

36

112年12月2日

#10

23.0元

1,299

29,877元

37

112年12月5日

#3

22.3元

823

18,353元

38

112年12月5日

#4

22.0元

992

21,824元

39

112年12月6日

#3

22.3元

235

5,241元

40

112年12月6日

#7

23.0元

545

12,535元

加計112年11月27日超時費用6,000元

小計

116,848

2,627,536元

48,269元

營業稅(5%)

131,377元

2,413元(元以下捨去)

合計

2,758,912元

50,682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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