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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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告 林承慕

訴訟代理人 施清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獻輝黃李越汝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童秉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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