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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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69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乙○○○○○○○○○○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係原告請求與被告乙○○○○○○○○○○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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