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告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麒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億1974萬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萬2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