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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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92,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展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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