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501號
原   告  廖志忠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瑞生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9755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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