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4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胡祐彬
被 告 黃郁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院民國10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並未合法送達被告
,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