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4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胡祐彬
被   告  黃郁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院民國10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並未合法送達被告
,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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