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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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456號
原 告 曾文龍
被 告 陳柏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20,000元,並約定於民
國107年2月底清償;原告遂依被告指示,將款項匯至其設於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帳戶。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經原告一
再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
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
詢及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函查被告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核對無訛;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
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