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20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瑋婷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賴玫穎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裁定,僅得以抗告方法聲明不服,倘其訴狀內
雖誤用上訴名稱,仍應以抗告論(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89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件抗告人係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3月26日所為106年度斗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聲明不
服,且業已於同年3月28日送達予抗告人收受(此有本院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其於108年4月12日訴狀中誤用「民事
上訴狀」之名稱,仍應以抗告論,合先敘明。又按抗告,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
費用1,000元,其抗告顯於法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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