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966號
原 告 高正勳
右原告與被告 高錫嬌 間因修復漏水事件: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例:修復漏水之估價單),並按此價額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巷○號)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⑵原告並應補正新北市○○區○○街○○號5樓之建
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被告高錫嬌之最近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