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鉦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下同)101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42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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