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清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清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清日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潘清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偽造文書││││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4月││├────────┼──────────┼──────────┼──────────┤││100.04.07│100.05.31││犯罪日期││100.08.13││├────────┼──────────┼──────────┼──────────┤│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680號│第17993、18801、2083│││││6號││├─┬──────┼──────────┼──────────┼──────────┤│最│法院│高雄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交簡第292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8.19│101.07.24││├─┼──────┼──────────┼──────────┼──────────┤││法院│高雄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交簡第292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8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9.20│101.08.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執助字│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第566號│96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