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57號
原 告 蔡明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健平 、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1,5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