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981號
原 告 張世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宗揚 間確認本票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