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981號
原   告  張世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宗揚 間確認本票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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