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張釉琳
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爾索斯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雄救字第116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
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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