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4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41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六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GUCCI」及圖(下稱「GUCCI」)、「CHANEL」及圖(下稱「CHANEL」)、「LOUISVUITTON」及圖(下稱「LV」)商標圖樣,分別係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及法商 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 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各商標之註冊號數、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間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之,且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販售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均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在臺北縣永和市網溪菜市場,以每件新臺幣(下同)八百元至二千元不等之價格,向該成年男子購入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一批,並自九十五年三月間起,利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巷○○號二樓住處之電腦連結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kiki4950」之帳號,刊登販賣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之訊息,每件五百元至八百元不等,迨買受人拍定,並將貨款匯入其在中華郵政南勢角郵局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將仿冒商品郵寄至買受人指定之處所,而連續二至三次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同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持搜索票搜索查獲,並扣得乙○○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劉廷耀 、甲○○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及現場蒐證照片四張、雅虎奇摩網站列印畫面九紙、中華郵政南勢角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六紙、鑑定證明書一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六紙、鑑定資格證明書一紙、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產品意見書一紙附卷可稽,是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四九0一號令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下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刑法),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而被告行為後,
(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業已刪除,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二)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三)新刑法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此項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因之,經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舊刑法有利於被告,應一體適用舊刑法之規定。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販賣者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貪圖小利而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權人之權益侵害非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行期間、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品,依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附表一:
~F0~T32┌──┬─────┬──────┬─────────┬──────┬─────┐│編號│商標圖樣│商標權人│商標註冊號數│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間│├──┼─────┼──────┼─────────┼──────┼─────┤│一│GUCCI│義商固喜歡固│00000000│各種書包、手│至九十六年││││喜公司││提箱袋、旅行│八月三十一││││││袋、皮夾。│日止│├──┼─────┼──────┼─────────┼──────┼─────┤│二││義大利商固喜│00000000│化粧袋,名片│至一百零四││││歡固喜公司││皮夾,非貴重│年八月十五││││││金屬錢包,海│日止││││││灘袋,公事包│││││││,手提箱,車│││││││票皮夾,信用│││││││卡皮夾,旅行│││││││袋,旅行箱,│││││││護照皮夾,皮│││││││製包裝袋,手│││││││提袋,皮革製│││││││箱(盒),皮│││││││革製傢具套,│││││││傘,洋傘,手│││││││杖,馬用鞍褥│││││││,馬鞍,皮製│││││││繩,皮條,皮│││││││革製成之帶(│││││││不含服飾用皮│││││││帶)。衣服,│││││││靴鞋,襪子,│││││││冠帽,帽子,│││││││腰帶,服飾用│││││││皮帶,圍巾,│││││││頭巾,披肩,│││││││頸巾,領帶,│││││││領結,服飾用│││││││禦寒用手套。││├──┼─────┼──────┼─────────┼──────┼─────┤│三││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各種皮包、皮│至九十七年││││股份有限公司││夾、手提袋、│三月三十一││││││旅行袋、手提│日止││││││箱、皮片皮夾│││││││、公事包、鑰│││││││匙包、化妝包│││││││、釣具袋、高│││││││爾夫球具袋、│││││││運動用具袋。││├──┼─────┼──────┼─────────┼──────┼─────┤│四││法商路易威登│00000000│書包、手提箱│至一百年十││││馬爾悌耶公司││袋、旅行箱袋│二月二十八││││││、皮夾。│日止│├──┼─────┼──────┼─────────┼──────┼─────┤│五││法商路易威登│00000000│行李箱,手提│至九十八年││││馬爾悌耶公司││箱,手提袋,│一月三十一││││││手提包,書包│日止││││││,旅行袋,旅│││││││行包,旅行用│││││││衣物收藏袋,│││││││化粧箱,化粧│││││││袋,化粧包,│││││││背包,背囊,│││││││購物袋,大型│││││││手提袋,肩背│││││││袋,公事包,│││││││附有記事本之│││││││公事包,錢囊│││││││,錢夾,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袋,皮夾,│││││││小錢包,鑰匙│││││││包,零錢及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皮│││││││夾,裝支票及│││││││信用卡皮夾,│││││││運動用手提袋│││││││,鞋袋。││├──┼─────┼──────┼─────────┼──────┼─────┤│六││法商路易威登│00000000│行李箱,手提│至九十九年││││馬爾悌耶公司││箱,旅行袋,│六月三十日││││││保護衣服用之│止││││││攜帶提袋,化│││││││妝袋,背囊,│││││││手提袋,購物│││││││袋,附有肩帶│││││││之女用手提包│││││││,公事包,皮│││││││囊,置錢物之│││││││皮夾,錢袋,│││││││皮包,鑰匙包│││││││,置信用卡、│││││││名片之皮夾,│││││││置支票簿之皮│││││││夾,公事箱,│││││││雨傘,包裝用│││││││皮袋或人造皮│││││││袋。││└──┴─────┴──────┴─────────┴──────┴─────┘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一│印有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手提包│陸只│├───┼──────────────────┼─────┤│二│印有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大背包│壹只│├───┼──────────────────┼─────┤│三│印有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帽子│壹頂│├───┼──────────────────┼─────┤│四│印有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化妝包│壹個│├───┼──────────────────┼─────┤│五│印有仿冒LV商標圖樣之手提包│陸只│├───┼──────────────────┼─────┤│六│印有仿冒LV商標圖樣之長皮夾│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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