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22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己○○○
甲○○丁○○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參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玖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零柒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上開金額並得按給付時原告牌告美元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後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翔公司)於自民國93年3月間起邀同被告戊○○、己○○○、甲○○、丁○○、庚○○出具保證書,在新台幣5,000萬元限額內,連帶保證清償創翔公司對原告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損害賠償等其他一切債務,且依雙方訂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被告創翔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無須由原告通知,得視為全部到期。㈡嗣被告翠英公司自93年10月13日起至94年4月13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1編號1至5之金額5筆,雙方約定被告創翔公司就上開借款需按月給付依原告銀行放款基準利率機動加碼或依郵匯局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機動計付之利息(詳如附表1編號1至5之利息欄所示),並約定借款如遲延繳付本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㈢被告創翔公司復於93年9月15日與原告訂立進口遠期進用狀借款契約,約定額度在美金20萬元內可循環借款供開立信用狀使用,各筆墊款期限自匯票發票日或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算不得超180天,借款利息則自原告或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按原告通知利率支付,到期不履行除依照原告通知之一般外匯授信利率與原告放款基本利率加年息2.5%之較高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被告創翔公司就上開借款本金及利息等金額,得按償還當時原告牌告美元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後償付,嗣原告即依被告創翔公司聲請開發如附表2編號1至14所示金額之國外遠期信用狀,並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為其墊款。㈣詎被告創翔公司就上開借款自94年
4月21日起即未支付利息,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起訴求償時,尚有如附表1、2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未蒙清償。爰依民法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金額等情,其聲明為:如主文第
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切結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信用申請書(均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以資抗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錦輝附表一:
┌──┬─────────┬─────┬───────┬──────┬────────┐││││││││編號│借款金額(新台幣元│年息│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2,500,000│3.395%│自94年5月14日│94年6月14日│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在6個月以內│││││自94年4月22日││,按左開利率10%││2│2,500,000│3.34%│起至清償日止│94年5月22日│,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算│││││自94年5月11日│94年6月11日│││3│3,8000,000│6.11%│起至清償日止││││││││││├──┼─────────┼─────┼───────┼──────┤││4│2,500,000│3.395%│自94年5月14日│9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5│2,500,000│3.34%│自94年4月22日│9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
┌──┬────┬────┬─────┬───────┬──────┬────────┐│││││││││編號│開狀金額│積欠本金│年息│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美金)│(美金)│││││├──┼────┼────┼─────┼───────┼──────┼────────┤││││6.05%│自93年11月18日││││││││起至94年5月16││││││││日止││││1│10,992.7│1,0992.7├─────┼───────┼──────┤自違約金起算日│││8│8│10.786%│自94年5月17日│9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6.05%│自93年12月1日││,逾期在6個月││││││起至94年5月25││以上,按左開利││││││日止││率20%計算││2│12,859.5│12,859.5├─────┼───────┼──────┤│││6│6│10.786%│自94年5月26日│9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6.05%│自93年12月13日││││││││起至94年6月7日││││││││止││││3│18,691.5│18,691.5├─────┼───────┼──────┤│││6│6│10.786%│自94年6月8日起│94年6月8日│││││││至清償日止│││├──┼────┼────┼─────┼───────┼──────┤││4│7,746.76│7,746.76│6.3%│自93年12月22日││││││││起至94年6月20││││││││日止││││││├─────┼───────┼──────┤│││││10.786%│自94年6月21日│94年6月21日│││││││至清償日止│││├──┼────┼────┼─────┼───────┼──────┤││5│1,3489.6│1,3489.6│6.05%│自93年11月24日│││││3│3││起至94年5月23││││││││日止││││││├─────┼───────┼──────┤│││││10.786%│自94年5月24日│9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6│8,078.4│8,078.4│6.55%│自94年2月14日││││││││起94年8月8日止││││││├─────┼───────┼──────┤│││││10.786%│自94年8月9日起│94年8月9日│││││││至清償日止│││├──┼────┼────┼─────┼───────┼──────┤││││││自94年2月3日│││││││6.3%│起至94年8月1日││││││││止││││7│5,076│5,076├─────┼───────┼──────┤│││││10.786%│自94年8月2日起│94年8月2日│││││││至清償日止│││├──┼────┼────┼─────┼───────┼──────┤││││││自94年2月4日││││8│3,787.02│3,787.02│6.3%│起至94年8月1││││││││日止││││││├─────┼───────┼──────┤│││││10.786%│自94年8月2日至│94年8月2日│││││││清償日止│││├──┼────┼────┼─────┼───────┼──────┤││││││自94年5月9日││││9│5,529.60│5,529.60│7.05%│起至94年11月2││││││││日止││││││├─────┼───────┼──────┤│││││10.786%│自94年11月3日│94年11月3日│││││││至清償日止│││├──┼────┼────┼─────┼───────┼──────┤│││││6.8%│自94年4月25日││││10│9,089.01│9,089.01││至94年10月18日││││││││止││││││├─────┼───────┼──────┤│││││10.786%│自94年10月19日│9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7.05%│自94年5月10日││││11│6,768│6,768││起至94年11月4││││││││日止││││││├─────┼───────┼──────┤│││││10.786%│自94年11月5日│9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7.05%│自94年5月11日││││12│13,596.4│13,596.4││起至94年11月7││││││││日止│││││8│8├─────┼───────┼──────┤│││││10.786%│自94年11月8日│9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4年5月12日│││││││7.05%│起至94年11月7││││││││日止││││13│56,250│56,250├─────┼───────┼──────┤│││││10.786%│自94年11月8日│9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4年6月3日│││││││7.05%│起至94年11月7│││││20,902│20,902││日止││││14││├─────┼───────┼──────┤│││││10.786%│自94年11月8日│9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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