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半自動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49
1號被告 吳政霖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具有殺傷力,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491號被告吳政霖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所扣得改造半自動手槍1枝,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該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以仿Walther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槍(FS-9607)將槍管貫通改造而成,其擊發機械正常,具發射子彈功能,認具殺傷力,有該局90年5月14日刑鑑字第65567號鑑驗通知書1份在卷可憑,被告涉犯持有上開槍枝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4月6日以98年度偵緝字第491處分書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處分不起訴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聲請人聲請裁定將上開槍枝1枝宣告沒收之,核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古秋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