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與已故收養人 丘榮山 之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甲○與丘榮山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丘榮山(男、民國前1年0月00日生)、 鄧秋梅 (女、00年0月00日生)之養女。聲請人因求職需要被丘榮山與鄧秋梅收養,而養父丘榮山於86年12月31日死亡,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庭之姓氏,並於99年1月18日與養母鄧秋梅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丘榮山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收養人之繼承系統表等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2件、除戶戶籍謄本3件為證。而聲請人於78年11月15日因工作需要而出養給丘榮山及鄧秋梅,惟其與本生家庭保持密切往來,且未繼承丘榮山之遺產等情,此有聲請人到庭陳述甚詳,復據證人即收養人之三子 丘洪昌 到庭陳稱:養家有三子二女,其同意本件終止收養;證人即被收養人之胞弟 鄭文訓 到庭陳稱:對本件終止收養沒有意見等語(本院98年11月26日訊問筆錄參照)。又聲請人之生父 鄭江河 、生母 鄭吳寬 分別於62年9月28日、74年8月9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終止收養動機既無不當,且收養人丘榮山尚有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存在,終止本件收養,對於丘榮山並無特別不利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丘榮山之收養關係,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允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