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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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之6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債務人 黃義松 之父,黃義松於民國98年4月27日死亡,生前曾提供坐落台北縣永和市○○街○○○巷26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300萬元抵押權予相對人,嗣經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據以強制執行(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4854號),惟黃義松之繼承人為其子 黃彥霖 ,且兩造間債權已因提存清償及抵銷而消滅,相對人自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請人業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停止執行等情。
二、按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98年度訴字第1872號)云云,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度司執字第34854號強制執行案卷及98年度訴字第1872號民事案卷審查結果,本件執行債務人黃義松之繼承人乃為其子黃彥霖,並非聲請人,且上開以黃彥霖名義提起之98年度訴字第187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亦經本院於98年9月1日以起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起訴在案,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憑,聲請人既非本件強制執行之執行債務人,以黃彥霖名義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亦經裁定駁回起訴,其停止執行聲請即失所依附,而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