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博電動玩具機具「大世紀超級 瑪莉 」壹臺(含IC板壹塊)、賭資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52
7號被告甲○○賭博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98年5月29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賭博電動玩具機具「大紀超級瑪莉」1臺(含IC板1塊)、賭資新臺幣(下同)17,74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聲請書贅載銷燬2字)。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甲○○因犯賭博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5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98年5月29日期滿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而本件扣案之賭博電動玩具機具「大世紀超級瑪莉」1臺(含IC板1塊)乃當場賭博之器具;17,740元則係在前開賭具內所查扣之現金,屬於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